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配套政策方案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行动专账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是指2019年市本级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应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等原则。
第四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分为对个人(城乡劳动者)和培训单位(含企业、院校等)补贴两类。
同一项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合乎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在榕就业的外地来榕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在编人员、非毕业学年在校生、已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下同)在求职、失业、就业、培训等实名登记地或户籍地、暂住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免费培训项目),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仍有就业意愿(有进行求职登记)或仍在就业岗位的(提供劳务协议),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列入补贴对象。培训和评价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1.基础标准。城乡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即见证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专项能力证书每人500元。
2.六类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在基础标准上提高20%。
3.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县(市)区人社局应精准对接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培训对象需求,定期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项目,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在基础标准上提高30%。
1.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经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500元(每学时25元,不低于20学时),属于六类人员或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项目范围的,按上述规定提高补贴。同一企业为同一职工开展岗前培训不允许超出1次。
2.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补贴标准。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的,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班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对开展技师班或者高级技师班的,各地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对高一等级补贴标准可按上浮不高于20%比例掌握。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原则上按照符合条件的取得证书人数和直补企业方式,给予企业补贴。
1.培训方式和补贴标准。支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制等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单位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对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六类人员和行业急需紧缺人员开展培训。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获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学时不超过25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学时。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人。
2.培训促进就业奖补标准。参加项目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每人600元给予培训单位补贴。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是指:培训申报时未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领取失业金三个月及以上,取证后半年内参加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培训申报时已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取证后半年内参保单位发生变化并在新单位参加三个月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或取证后半年内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个月及以上。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数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
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50元/每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30元/每人。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类型证书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高校、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于毕业学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第七条其它类型培训补贴。省级人社部门推行的其它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按照其培训规范执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推行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按照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出范围按中央及省、市规定执行。如中央、省、市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个人、机构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统筹安排,每年年初,按照各县(市)区年度培训任务指导数和实际支出情况,分配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其中通过申领电子培训券组织并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下达福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社局应结合当地实际,逐步优化业务流程,通过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机构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原则上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补贴证书落款日期起12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补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社局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地方特色的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积极组织并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督检查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具体职责内容如下:
1.市人社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对各县级人社部门审核结果做复核确认,协调市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监督和抽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工作。
2.县(市)区人社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建立职业技能专账资金区级监管制度;对本区域内补贴培训过程做监督管理和检查;对补贴培训班期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存档及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补贴培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补贴培训举报投诉的核查处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依规定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补贴培训的场地情况、设施设备情况、师资配备情况、开展补贴培训的范围和标准等情况。
2.培训开展情况。包括招收学员情况、教学计划实施情况、教学管理情况、培训秩序和效果等情况。
3.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身份情况、资金审核拨付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市、县(市)区人社局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
1.日常检查由县(市)区人社局组织实施,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应采取问询、听课、查阅资料等方式,利用拍照、视频录像、现场检查等手段,对培训情况做现场检查。日常检查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补贴培训班期。
2.随机抽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抽查人员不少于3人。每年抽查县(市)区数量比例不低于总数30%,其中每个县(市)区抽取不少于3家的企业和培训机构,3年抽查范围覆盖全市所有行政区域,
4.专项检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按照上级部署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县(市)区人社局监管情况做核查,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5.市、县(市)区人社局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守保密等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依规定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公示要求。同时,应当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人社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机构或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通过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申领补贴的,由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监管平台自动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严禁培训机构以招生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源,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与参训人员串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为拼凑人数领取补贴组织并且开展的“兴趣式培训”“滥竽充数式”培训的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目录。对出现违规套补、造假骗补、冒领补贴、违规转包获利等情形的培训机构,采取追回补贴资金、暂停招生、责令整改、移出目录、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责任等不同解决方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市级财政将相应扣 减其下一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出台新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